關于對吳幸歌等經營戶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處理決定
蕭山華東副食品市場商業城商惠街24-26號幸歌副食品批發部吳幸歌經營戶,于2015年2月18日晚18:20許在其店前違規燃放鞭炮,被治安巡邏隊員當場查獲。
蕭山商業城江南百貨市場二樓中區55-56號龍金百貨玩具店金婉琴經營戶,于2015年2月18日下午14:30許在其經營場所違規使用明火(燒元寶)。
蕭山華東副食品市場西區1樓8號佳華糖果店俞小琴經營戶,于2015年2月23日上午7:20許在其經營場所違規使用明火(燒元寶)。
蕭山華東副食品市場北1區6號杭州蕭山商業城興發副食品批發部莫國軍經營戶,于2015年2月26日上午7:00許在其經營場所違規使用明火(燒元寶)。
蕭山華東副食品市場西區1號璐飛糖果店徐利仙經營戶,于2015年2月26日上午7:10許在其經營場所違規使用明火(燒元寶),被消防檢查人員當場查獲并撲滅火苗。
吳幸歌等經營戶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、《蕭山商業城商品交易市場入場經營責任書》等有關規定,給市場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,嚴重擾亂市場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,情節嚴重,影響惡劣。事發后市場管理部門對各經營戶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,鑒于其認識態度較好,為教育本人,維護制度的嚴肅性,經市場研究,決定對吳幸歌等上述違反規定的經營戶作出以下處理:
1、向市場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檢討;
2、吳幸歌向市場交納文明保證金三千元整,其他經營戶向市場交納文明保證金二千元整;
3、對各經營戶扣除文明保證金一千元整;
4、將處理決定通報商業城各市場、相關部門及市場經營戶。
本處理決定于2015年2月27日執行。
蕭山華東副食品市場
蕭山商業城江南百貨市場
2015年2月27日